第一条 为加强和创新宗教事务管理,进一步深入开展和谐寺观教堂创建工作,推进宗教活动场所规范化建设,制订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星级宗教活动场所分为一星级宗教活动场所、二星级宗教活动场所、三星级宗教活动场所、四星级宗教活动场所、五星级宗教活动场所。其中四星级以上(含)宗教活动场所由浙江省星级宗教活动场所考核委员会考核,三星级宗教活动场所由设区市的星级宗教活动场所考核委员会考核,二星级以下宗教活动场所由县(市、区)的星级宗教活动场所考核委员会考核。
第三条 星级宗教活动场所必须符合爱国爱教、知法守法、安全整洁、团结稳定、管理规范、活动有序、教风端正、服务社会等八项要求。各星级宗教活动场所按如下原则划定:
(一)一星级宗教活动场所
1、场所在所在县(市、区)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。
2、星级宗教活动场所考核分数在80分以上。
3、最近3年没有发生安全事故和各种违法违规、违反政策的行为。
(二)二星级宗教活动场所
1、场所在所在县(市、区)有较大的影响力和知名度。
2、星级宗教活动场所考核分数在83分以上。
3、最近3年没有发生安全事故和各种违法违规、违反政策的行为。
(三)三星级宗教活动场所
1、场所在设区市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。
2、星级宗教活动场所考核分数在85分以上。
3、最近3年没有发生安全事故和各种违法违规、违反政策的行为。
(四)四星级宗教活动场所
1、场所在全省范围内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。
2、星级宗教活动场所考核分数在90分以上。
3、最近4年没有发生安全事故和各种违法违规、违反政策的行为。
(五)五星级宗教活动场所
1、场所在全国范围内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。
2、星级宗教活动场所考核分数在93分以上。
3、最近5年没有发生安全事故和各种违法违规、违反政策的行为。
第四条 全省各级民宗部门要牵头成立本地区星级宗教活动场所考核委员会,以民宗部门为主,吸收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、相关政府部门人员、宗教界人士、媒体、专家学者和信教群众代表参加。考核委员会设主任一名,副主任及委员若干。委员会下设办公室,办公室设在民宗部门。
第五条 星级宗教活动场所每年考核一次,按如下程序管理:
(一)申请与受理
宗教活动场所经所属宗教团体(如场所所在地无本宗教团体的,由上一级宗教团体)、宗教事务部门考核,向相应的星级宗教活动场所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请,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、按照星级宗教活动场所考核评分表撰写的自查报告及评分表等。考核委员会根据有关材料作出受理与否的答复。
(二)调查与考核
1、考核委员受理申请后,在考核委员会成员中随机抽调成员组成考核小组,采取明查或暗访的方式,根据浙江省星级宗教活动场所考核评分表,对申请场所进行考核,向考核委员会递交考核报告及浙江省星级宗教活动场所考核评分表,并提出建议名单。
2、考核委员会收到考核小组的考核报告和建议名单后,征求申请对象所在乡镇、街道的意见,并听取信教群众的反映,研究确定复核名单。
(三)复核、公示与反馈
1、考核委员会对复核名单进行无记名表决,参加表决的人数不少于全部人数的2/3,赞成票超过参加表决人数2/3的,该宗教活动场所确定为拟通过对象。
2、对于拟通过对象,由考核委员会在相应的民宗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,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。
3、公示期间,若无举报或有举报但经考核委员会核查不属实的,由考核委员会确定星级宗教活动场所名单,并以书面形式向宗教活动场所反馈。
(四)公告与授牌
对通过星级考核的宗教活动场所,由考核委员会在相应的主流媒体上进行公告,并由考核委员会授予统一制式的星级宗教活动场所标志牌。
(五)监督管理
1、所有星级宗教活动场所在相应的民宗部门网站上进行公布,并公布举报电话,接受社会各界的日常监督。各星级宗教活动场所考核委员会应成立督查机构,对涉及星级宗教活动场所的举报应认真予以核查。同时采取明察暗访等形式,对星级宗教活动场所进行不定期抽查。
2、星级宗教活动场所应更加严格要求,不断提高场所管理的水平和层次,在加强和创新宗教事务管理、推进宗教活动场所规范化、制度化建设中起引领示范作用。
第六条 星级宗教活动场所考核工作从每年7月份开始申请,11月底前完成。
第七条 本考核办法印发后,《浙江省星级宗教活动场所评定办法(试行)》(浙民宗发【2013】80号)废止。
第八条 本办法自11月1日起实施。